一、贯彻执行中央、省市有关残疾人法规和方针政策,协助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和实施办法,并协调实施;组织编制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。
二、听取残疾人意见,反映残疾人需求,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,为残疾人服务。
三、团结、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,履行应尽的义务,发扬乐观进取精神,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。
四、弘扬人道主义,宣传残疾人事业,沟通政府、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,动员社会理解、尊重、关心、帮助残疾人。
五、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、教育、培训、劳动就业、扶贫、文化、体育、科研、用品供应、福利、社会服务、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,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,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。
六、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会的日常工作。
七、开展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。
八、负责对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进行监督管理;指导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九、指导区、县残疾人工作。
十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